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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工伤资讯:60多岁入职签了劳务协议,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?
2021年6月,清洁公司聘用已年满68岁的林大叔从事保洁工作,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,约定:林大叔为公司提供劳务,报酬为每月1880元,每月30日前支府;期限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。2022年3月15日林大叔发生交通意外,承担同等责任。8月3日,林大叔申请工伤认定,人社|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认定林大叔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。
公司不服提起诉讼:双方是劳务关系,不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认定!
一审判决:林大叔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,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仍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进行工伤认定
蕞高法《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伤亡的,应否适用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请示的答复》明确“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,在工作时间内、因工作原因伤亡的,应当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林大叔系农民,受聘从事保洁工作,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,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仍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进行工伤认定。公司主张认定工伤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,其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,与林大叔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,一审不予采信。
综上,林大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递一项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。人社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、证|据确凿、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正确,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。
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